2018年12月18日,欧盟官方公报发布法规(EU)2018/2013,确定1,7,7-三甲基-3-(苯亚甲基)双环[2,2,1]庚-2-酮(3-亚苄基樟脑,EC号,CAS号)为高关注度物质(SVHC)。根据REACH法规第57(f)条,该物质具有内分泌干扰特性,可能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物质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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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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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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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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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亚苄基樟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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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87-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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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1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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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于防晒霜及其他化妆品中作为化学紫外线过滤,皮肤和头发护理产品,家居用品和纺织品的防紫外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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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物质被确定为SVHC的历程
2016年2月25日,德国向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提交卷宗提议将3-亚苄基樟脑加入SVHC;
2016年6月8日,欧盟成员国委员会(MSC)的大多数成员的观点是支持3-亚苄基樟脑加入SVHC清单,3-亚苄基樟脑对应的是内分泌干扰特性,而少数成员认为没有足够的科学证据来证明其可带来的严重影响;
2016年6月22日,成员国委员会MSC经过讨论,向欧盟委员会反馈了对提议列入SVHC清单的几种物质的观点和立场,以帮助欧盟委员会作出最终决定。欧盟委员会根据少数成员意见中提到其改变了内分泌系统的功能,特别是3-亚苄基樟脑对野生动物种群有内分泌干扰影响,这种不利影响可能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因此,欧盟委员会同意MSC的大多数成员国的意见,认为其符合REACH法规(EC)1907/2006 Article57(f)所述情况,应被认定为SVHC;
2018年1月29日,欧盟委员会向WTO提交G/TBT/N/EU/537号通报,拟将1,7,7-三甲基-3-(苯亚甲基)双环[2,2,1]庚-2-酮(3-亚苄基樟脑)加入高关注物质清单(SVHC)。建议生效日期为2018年4月25日。
高关注度物质SVHC
高关注度物质(SVHC)清单即授权物质候选清单,清单中的物质可能对人类健康或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根据REACH法规,若某种物质被列入SVHC清单,则该物质本身以及其混合物和物品,都需要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
Ø 物品中含有SVHC并且含量大于0.1%,其供应商需要向供应链下游客户及消费者进行信息传递;
Ø 物品中含有含量大于0.1%的SVHC并且满足进口/出口量大于1吨/年的条件时,其进口商和制造商还应在该物质被加入SVHC清单后的6个月内向ECHA进行通报。
中纺瑞提醒相关企业
Ø 时刻关注法规责任义务要求,明确具体要求,不盲目进行应对;
Ø 做好产品的调查和研究,明确产品的各物质组成,时刻掌握SVHC的使用,以应对不同买家和法规的要求,并且对于部分组分在条件允许时及时做好替换和技术改进;
Ø 对产品供应链进行系统管理,保证企业内部信息能够得到充分的利用和整合,提升供应链可持续管理能力,降低法规等的应对成本。
华测瑞欧提供专业的REACH合规服务,并能进行及时的解读和分析,以期向企业传递最新法规资讯,帮助做好及时的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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