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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9年“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文档日期:2009年06月29日 | 作者:吴红 | 文档来源: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

                                商秩发[200928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建设兵团整规办、商务主管部门、党委宣传部、发改委(物价局)、卫生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广电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外汇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贸促会、企业联合会、消费者协会(委员会):
  为深入推动诚信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守法诚信意识,服务“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工作大局,经各有关部门、单位研究决定,200991930继续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以下简称宣传月活动)。请根据本部门、本地实际,结合新中国成立六十周年相关庆祝活动,认真组织落实,将宣传月活动办出特色、办出新意、办出成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宗旨
  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建设”的精神,在经济领域大力倡导“诚信兴商”的经营理念,增强市场经营者和公众诚实守信意识,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活动主题
  拓展市场,促进消费;诚信兴商,和谐发展
  三、宣传重点
  (一)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信用体系建设的方针政策;
  (二)有关市场监管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法规;
  (三)信用基本知识;
  (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五)我国商务、价格、卫生、海关、税务、工商、质检、广电、食品药品监管、外汇等部门以及贸促会、企业联合会和消费者协会开展诚信建设的进展情况、取得的成果和有益经验;
  (六)企业信用风险管理知识;
  (七)企业通过诚信经营扩大销售、提高效益、赢得竞争优势的经验;
  (八)重大违法违规、商业欺诈典型案例。
  四、组织协调
  宣传月活动由商务部、中宣部、发展改革委、卫生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广电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外汇局以及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消费者协会共同组织,并在各自工作系统布置和开展相关工作(见附件1)。有关统筹和协调工作由商务部信用工作办公室承担。
  五、工作要求
  (一)各地商务、宣传、价格、卫生、海关、国税、地税、工商、质检、广电、食品药品监管、外汇等主管部门及贸促会、企业联合会和消费者协会,要结合实际工作,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具体活动方案,并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创造性地开展宣传月活动。
  (二)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或整规办)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联系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形成工作合力,整合宣传资源,扩大宣传声势和宣传月的品牌效应。
  (三)各有关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各商会、行业协会等行业中介组织自律和服务作用,在行业内大力开展诚信宣传教育,强化行业信用制度建设,引导会员企业建立风险防范机制,不断提高自身信用水平。
  (四)中央及地方的新闻媒体要全面、深入地开展诚信主题宣传活动,宣传诚信典型,揭露欺诈案例,报道各部门、各地方组织开展的相关活动;中国反商业欺诈网(中国市场秩序网)要开辟宣传月活动专栏,发布宣传月活动的相关新闻和工作信息。
  (五)宣传月期间开展的各类相关宣传活动,要统一使用“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标识[可在中国反商业欺诈网(中国市场秩序网)下载http://www.12312.gov.cn/]
  (六)宣传月活动结束后,各地区整规办、商务主管部门要在20091015日前将书面活动总结和《2009年“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统计表》(见附件2),一并报送商务部信用工作办公室。

附件:1.
2009年“诚信兴商宣传月”主办单位开展的主要活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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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009年“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统计表.doc

 

                         商务部

                                                      二00九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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