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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起我国调整纺织品服装等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

文档日期:2008年07月31日 | 作者:信息部 | 文档来源: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调整纺织品服装等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通知》指出,从200881日起,将部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由11%提高到13%,将部分竹制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同时取消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包括红松子仁、部分农药产品、部分有机胂产品、紫杉醇及其制品、松香、白银、零号锌、部分涂料产品、部分电池产品、碳素阳极等。

    《通知》规定,对本次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凡企业在200881日之前已经签定出口合同且价格不能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2008815日之前持合同文本到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经备案的出口合同,凡在200911日之前报关出口的,准予按调整前的退税率执行。逾期未能备案的以及2008123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一律按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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