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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叙利亚对自中国进口的货物实行商业发票认证制度的通知

文档日期:2009年05月25日 | 作者:信息部 | 文档来源: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

各会员企业:

根据叙利亚海关新规定,自20092月开始,由中国出口到叙利亚的所有货物,其对应发票必须经叙利亚驻中国大使馆认证后再寄往叙利亚进行清关。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证所需资料

1、领事认证申办表两份;2、办理国际商事证明书申请表一份;3、委托书一份;4、所需认证的发票三个正本;5、企业年检过的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6、发票上如果出现生产商,请提供对应内销合同复印件一份。如出现商标,请分别提供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客户授权书以及正本保函各一份。

该使馆认证时间为25―30个工作日(加急),认证费用按发票金额收取(包括:发票和产地证费用)。

叙利亚大使馆联系方式:电话:010-65321372;传真:01065321575;中文网址:www.syria.org/cn

二、企业办理发票认证基本程序

出口企业将商务发票及相关文件及表格送至地方贸促会,地方贸促会初审合格后上报中国贸促会,经中国贸促会确认后加盖公章送达中国外交部,根据中国外交部正式照会,叙利亚大使馆接受这些发票,并予以确认,然后退回外交部。叙利亚大使馆不直接接受出口企业的商业发票。

叙利亚海关的新规定,严重影响我出口企业正常出口,不但增加成本,而且在等待漫长的确认过程中,增加了风险,应引起出口企业和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我会提请各出口企业在对叙利亚出口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备齐各种手续,为叙利亚大使馆认证商业发票留有充裕时间,并随时关注相关手续的变化,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请我会员企业在对叙利亚出口认证过程中所遇到问题和相关建议及时反馈我会。

 

纺织商会联系人:虞凡

联系电话:010-67739347,传真:010-67719300

E-mail: textile@ccct.org.cn

 

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

2009.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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