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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委会对7月20日前10类纺织品进口报关做出规定

文档日期:2005年06月30日 | 作者:翟嘉 | 文档来源: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

    欧委会对7月20日前10类纺织品进口报关做出规定

    继6月23日欧委会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了《中欧谅解备忘录》实施办法后,6月28日,欧委会又向进口商和贸易商发布了补充通告,进一步明确了10类纺织品的进口规定。具体如下:
    为实施与中国政府达成的《谅解备忘录》,欧委会将于7月1日左右通过一项法规,并于7月第一周公布、3日后生效。根据与中方的协议,双方将采取“双边核查”的办法,即进口商需先提交中国政府签发的出口许可证,欧方在核实所需数量后,发放相应进口许可证。“双边核查”机制自7月20日起实行。
    在2005年6月11日至7月19日期间出运的10类纺织品,即在双边核查机制启用之前出运的货物,欧方将自动发放进口许可证,但此类货物的进口数量应从双边达成的2005年总数量限制中扣除。为便于中国政府计算7月20日以后发放出口许可证的数量,对于2005年6月11日至7月19日期间从中国出运的货物,欧盟进口商应在8月15日(含)之前向欧盟成员国政府提交进口许可证申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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