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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纺织服装进口商对中美纺织品谈判的立场观点

文档日期:2005年09月22日 | 作者:翟嘉 | 文档来源: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

  8月底,美国服装鞋类协会(AAFA)、美国全国零售联合会(NRF)和美国纺织服装进口商协会(USA-ITA)联合致信美国贸易谈判代表波特曼,代表美国服装制造商、进口商和零售商就中美纺织品谈判提出了其立场观点。
    信中指出,中美之间达成的任何纺织品协议,均应遵循以下原则:透明;公平;可预见性;提供从管理贸易到自由贸易的合理过渡;符合WTO的规定。
    就协议的具体内容,美进口商提出以下建议:
    1. 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008年12月31日。
    2. 涵盖类别:不得限制美国国内已没有生产的类别,如毛衫、梭织正装衬衫、晨浴衣、睡衣、泳装、羊毛产品、丝绸及其它非棉植物纤维服装、行李箱、手袋,以及采用美国短缺布料生产的产品。协议不得限制那些对美国国内产业没有造成市场扰乱的产品。协议只能适用于美国现行原产地规则项下原产于中国的产品。
    3. 特保的使用:对于协议未涵盖的类别,不得实施特保申请。
    4. 基数:2005年基数应根据由2005年1-7月出口数量而推算出的全年数量来确定,而不能根据2004年仍受配额限制的水平来计算。
    5. 增长率:增长率的计算应本着公平务实的原则。以2005年实际出口量为基础,2006年增长率应为20%,2007年为25%,2008年为30%。
    6. 目前滞港货物:目前的滞港货物应予放行,且不得占用未来的配额数量。
    7. 管理:协议应允许类别间灵活调整,并提供电子化免费签证系统。配额分配应公平、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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