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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下达2006年蚕丝类商品出口配额的通知

文档日期:2005年12月21日 | 作者:信息部 | 文档来源: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

商贸函[2005]101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中国丝绸工业总公司,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

  根据2006年度出口配额总量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中央管理企业提出的申请,现下达2006年度部分蚕丝类商品出口配额。现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2006年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蚕丝商品为海关编码前四位为5001-5003的商品。

  二、2006年度蚕丝类商品配额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中央管理企业的申请额度和2005相关产品配额使用情况进行分配。

  三、请各地主管部门尽快将配额分配给有关出口企业,并将配额二次分配方案于2006年1月31日前报我部(外贸司)审核备案,同时抄送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四、有关边境省、自治区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本地区国家重点管理商品边境贸易出口管理工作。根据我部下达的蚕丝类商品边境贸易出口配额合理安排出口,并将配额二次分配方案于2006年1月31日前报我部(外贸司)审核备案,同时抄送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特此通知

  附件:2006年度蚕丝类商品出口配额安排表

商  务  部
二OO五年十二月七日

  附件

2006年度蚕丝类商品出口配额安排表
                     (单位:吨)

地区

蚕丝

(海关编码前四位为50025003的产品)

蚕茧

(海关编码前四位为5001的产品)

合计

18000

150

中国丝绸工业总公司

100

 

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

500

50

北京

100

 

河北

300

 

黑龙江

100

 

辽宁

300

 

河南

200

 

山东

2700

100

安徽

300

 

江苏

2100

 

浙江

4500

 

宁波

200

 

广东

2500

 

广西

100

 

四川

1000

 

重庆

1700

 

陕西

300

 

云南(边贸)

100

 

西藏自治区

100

 

西藏(边贸)

200

 

贵州

100

 

江西

100

 

湖南

300

 

新疆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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